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王**、临沂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袁**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袁**已预交),由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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