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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云**有限公司与中国第**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云圣工程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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