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云圣工程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