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东东加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8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郭**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博**限公司与常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时**限责任公司与华伦天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熟**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柯**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博**限公司与常熟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常熟市人民政府、常熟**备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