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东东加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董浜镇徐市东东加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8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