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常**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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