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常熟市**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常熟市**限公司、江苏梦**限公司、徐**、姚**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代偿款5159069.85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江苏梦**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姚**、徐**对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5159069.85元范围内分别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9062元,由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承担,于2015年1月30日前直接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预收的不再退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97676.04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限公司名下有四套房产,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澎湖路12号1幢-4幢,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本案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设备(树脂定型机2套、乘福定型机1套、MONFO-328定型机1套、36辊拉毛机4台),本院另案已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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