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太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太仓支行与黄*、蔡**、陈*、戈**、启东市新阳光蔬果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黄*、蔡**结欠中国银**太仓支行贷款本金1705035.77元及至还清日期间的相应利息和罚息【该利息和罚息按编号为2011年7250-10字第R047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计算】。黄*、蔡**于2013年10月10日之前归还中国银**太仓支行本息47167.41元,2013年10月10日之后应还本息按照编号为2011年7250-10字第R047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于每月11日之前归还,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5925元。若黄*、蔡**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中国银**太仓支行有权解除编号为2011年7250-10字第R047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黄*、蔡**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2日内一次性给付中国银**太仓支行尚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罚息【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计算】及律师费44483元、诉讼费用。启东市新阳光蔬果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黄*、蔡**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银**太仓支行有权就黄*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华盛园25幢301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限范围内优先受偿。因黄*、蔡**、陈*、戈**、启东市新阳光蔬果专业合作社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银**太仓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804600.4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2014年9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戈**支付3万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太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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