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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太仓市**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太商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太仓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前支付太仓市**有限公司加工款1922168元;太仓市**限责任公司补偿太仓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65元。因太仓市**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08533元。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设定抵押的土地及厂房已拍卖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经本院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机器设备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除上述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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