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博**限公司与被告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博**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