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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发行中心与被告南京优**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福彩发行中心)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彩发行中心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彩发行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福彩发行中心诉称,2001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拍摄的电视专题片《中华建筑百年经典》一次性投资300万元,占总投资的37.5%,待该片拍成投入市场获得盈利后,按照投资比例于每年年终前(从2002年起算)进行结算。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为《中华建筑百年经典》的拍摄投资额变更为100万元,并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关于投资拍摄﹤中**年经典﹥电视片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片预定上市时间为2002年春节前后,原告方按照投资比例参与分红并享有该片的所有权收益。但在该片上市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应得利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到被告处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委托律师向被告方发送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订的投资协议;2、被告返还投资款1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合同已履行完结,至今无任何收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投资300万元,后因原告原因从该投资款中索回200万元,仅投资10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被告多方筹集资金才拍摄完成了《中华建筑百年经典》的50集,共花去资金300万余元,因资金原因,后50集未能完成。原告投入的100万元系投资款,应风险共担,由于该作品未产生经济利益,故无法与原告分享利益。由于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所投资金已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00万元无法律及合同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日,优**公司(甲方)与南京市**捐委员会办公室(乙方)签订《协议》:甲方和新化社**新闻中心、中**产协会、东南**研究院等单位经二年的市场调研和创意、策划,拟筹拍大型电视专题片《中华建筑百年经典》,该片计划拍摄100集,总投资为800万元;该片集趣味性、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于一体,是电视语言与建筑语言的完美结合,雅俗共赏,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乙方认真研究了甲方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可行性,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对该片进行投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1、负责该片的创作、制作及推广发行,2、有义务在不影响该片质量的前提下,努力节约费用,实现利润最大化,(省略号),7、保证在2002年6月底前结束拍摄工作;二、乙方:1、对该片一次性投入300万元人民币,自甲方取得合法自拍摄权一免周内划拨到乙方账户,2、乙方投入占投入的37.5%,每年年终前按投资比例结算一次(从2002年算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3、乙方派员若干名参与拍摄及发行等工作,并出任监制一名,对该片的制作进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应积极主动协助甲方进行该片的宣传、推广发行及其他工作,努力扩大发行量,5、乙方有该片的署名权。三、甲方拍摄成本预算与拍摄计划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四、如果甲方中途停拍,应对乙方投资进行赔偿(除不可预测的因素外),偿还全部投资额及相关利息;如不能按时完成拍摄计划,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个月按投资额的2%作为赔偿。

2001年6月1日,南京市社**员会办公室通过转账方式汇给优**公司300万元作为投资款。同日,优**公司出具收据,收到南京市社**员会办公室300万元,收款方式为支票,收款事由为投资款。2001年7月19日,优**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汇给南京市社**员会办公室200万元。

2002年5月28日,优**公司与南京市**捐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关于投资拍摄﹤中**年经典﹥电视片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为更好的把这部电视片拍摄及宣传好,经双方共同协商,对原协议作如下补充:1、此片已成为2002年度江苏省重点文化工程,并作为江**宣传部“五个一工程”的献礼片,得到省委宣传部的大力支持及投入,根据该片投资及版权单位的实际变化,现增加主合作方“中共江**宣传部国际影视文化发展中心”。原优**公司合作方“新华社**新闻中心”现已退出,不再承担本电视片的拍摄及发行工作。2、由于组织工作浩繁,摄制工作面广量大,根据省委要把《中》片做刀精品力作的意见,遵照省委领导提出的要求将此片推向全国,形成较大影响,务必在创作拍摄上精益求精,根据本片拍摄的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不宜匆忙赶拍此处,为充分做好拍摄工作,拟于今冬明春全部推出本片。3、根据本片最后的实际总投入,测算出南京市**捐委员会办公室在本片中所占的份额,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参与分红,南京市**捐委员会办公室按投资比例享有该片的所有权受益。

另查明,2000年1月,南京市**捐委员会办公室名称变更为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再查明,《中华建筑百年经典》于2006年11月拍摄完毕,共50集,并在报纸等媒体进行了宣传。

审理中,福彩发行中心提供一份律师函,系其于2013年12月委托江苏倍宁得律师事务所向优**公司发出。该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优**公司与南京市**捐委员会办公室因投资合作产生债务纠纷,优**中心于2004年7月19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2004年12月10日归还10万元,2005年6月底归还20万元,2005年12月归还30万元,2006年归还25万元,2006年12月底归还25万元。但优**公司未履行还款计划内容,给福彩发行中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优**中心在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协商解决,否则将代表福彩发行中心采取法律措施。对于该份律师函,优**公司表示其并没有收到。

上述事实,有原告福彩发行中心提供的协议、补充协议、银行进账单两份、收据、关于市募办更改名称的请示、律师函,被告提供的《中华建筑百年经典》光盘、现代快报、江南时报、新华日报、南京晨报、宣传光盘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福**中心与优**公司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所订合同性质为联营合同,福**中心投入了资金100万元,优**公司亦于2006年拍摄完成电视专题片《中华建筑百年经典》,福**中心、优**公司应按各自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共同承担亏损。福**中心称优**公司于2004年7月19日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优**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福**中心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福**中心要求解除投资协议、返还投资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发行中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南**发行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03×××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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