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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吕**、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陆**在连云港**乐巢酒店523房间内,从陆*(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2.81克,次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查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何启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瞿*的书面证言,被告人何启明的供述,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启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启明的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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