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大丰支行与严蔡桂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大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严蔡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大丰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蔡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行大丰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严蔡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行大丰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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