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大丰支行与肖**、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大西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江苏昭**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西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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