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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杨**,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原告家庭的原因,双方没能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为此耿耿于怀,经常以此为借口责难原告,有时甚至动手。2015年国庆节,在原告的坚持下原、被告双方举办结婚仪式,但被告不但不领情反而双方矛盾更大。2015年10月23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6日举办结婚仪式,原告诉状中所称部分不是事实,被告从没有打过原告,对原告是言听计从、迁就原告,家庭收入支出都是原告支配。2015年10月23日原告是不辞而别离开家,并没有争吵。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矛盾加剧。2015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致夫妻矛盾不能及时化解。今后只要双方遇到问题时多协商,多加强沟通,积极改正自身的错误,珍惜原有的感情,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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