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丰支行与被告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丰支行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大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中国**大丰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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