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大丰支行与单勍、单**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勍、单**、江苏昭**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大南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南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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