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大丰支行与陈*、冷兰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冷**、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大发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冷**、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发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