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寿**大丰支公司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大丰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大南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未自觉履行。中国人寿**大丰支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大南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