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大丰支行与朱**、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日作出的(2014)大发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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