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唐**与被告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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