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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爱军与大丰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爱军与被告大**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爱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合计10010元,由原告纪爱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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