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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与江苏**都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仲**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仲伟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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