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京中**限公司与南京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浦桥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中**司欠原告中**司货款405000元,此款被告中**司于2015年2月10之前支付150000元;2015年4月10之前支付150000元,2015年6月10日之前支付105000元;若被告邦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中**司可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08元,由被告中**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中**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土地使用权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情况告诉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5)浦执字第5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浦桥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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