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伦得机械厂诉被告松**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伦得机械厂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得机械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多伦得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10元,由原告多伦得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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