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制造厂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伦得机械厂诉被告松**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伦得机械厂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多伦得机械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多伦得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10元,由原告多伦得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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