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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辉**限公司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辉*物业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辉*物业诉称,自2010年原告成为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为地和苑25幢704室(面积84.85平方米)的房主。根据物价部门批复,被告应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并承担公摊水电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被告拖欠物业费2444元、公摊水电费399元,合计2843元,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444元、公摊水电费399元,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系南京市浦口区万江共和新城地和苑25幢704室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4.85平方米。2007年12月19日被告分别在u0026ldquo;临时管理规约u0026rdquo;、u0026ldquo;消防安全责任书u0026rdquo;、u0026ldquo;承诺书u0026rdquo;上签字,其中u0026ldquo;临时管理规约u0026rdquo;中载明,u0026hellip;u0026hellip;该住宅小区由物**司根据委托合同进行管理,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签新合约。2011年8月30日原告与南京**新城地和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原告对南京**新城地和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合同约定,高层服务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陈**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444元(84.85平方米u0026times;0.8元/月/平方米u0026times;36个月)及公摊水电费3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物业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会议记录、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表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辉*物业为被告陈**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陈**应当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辉燕物业物业管理费2444元、公摊水电费399元,合计2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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