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重公司与被告苏之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重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重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重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95元减半收取3047.5元,由原告济重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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