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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重机电技术工程(上**限公司与被告**京苏之春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重公司与被告苏之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重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重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重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95元减半收取3047.5元,由原告济重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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