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扣英、还粉兰、武**、武银海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华夏人**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扣英、还粉兰、武**、武银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施扣英、还粉兰、武**、武银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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