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