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李*、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句容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李**、李*、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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