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句**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句**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工商**句容支行与阮**、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句容支行与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句容茅**有限公司、王**与王**、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句容支行与高**、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许**、杨**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殷**、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句容支行、句容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句容茅**有限公司与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巫**与句容市白兔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