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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句**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句**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句**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句**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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