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句容支行与被执行人阮**、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商初字第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95630.2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