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