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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宋**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水利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水利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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