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水利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原告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市**库管理所诉被告双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吴**、孙**、亢义山、亢义松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竹镇镇政府)要求确认建设回民公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黄冠军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春**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谊**限公司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袍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洪**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袍街道办事处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办理手续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吴**、孙**、亢义山、亢义松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建设回民公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南京金**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雄州街道办事处不履行行政补偿协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洪*民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袍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拆迁安置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