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靖江市**有限公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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