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顾*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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