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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永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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