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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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