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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