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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