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永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友**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倪**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靖江市**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靖江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泓建**筑工程分公司与江苏仁**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