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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泓建**筑工程分公司与江苏仁**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泓建北京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7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泓建北京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倪**,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团)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泓**团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七十七元,由江苏仁**限公司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五千一百七十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七十九元五角,由江苏**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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