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泰东河工程建设征迁移民办公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