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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