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赵**、张*、潘*、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870元,合计68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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