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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373元,由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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