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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周*甲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周**。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周**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甲辩称: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家庭是关心的,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与关怀,逐渐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9月底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后已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双方更应考虑养育子女的责任需要共同倾注心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念在原、被告的子女在生活、学业上需要双方倾注更多心血,为其营造美满的家庭环境,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与被告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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