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新**限公司与曹*、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曹*、被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臧**、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新**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苏州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00元,减半收取为90400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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