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8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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