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国**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苏州爱**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州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苏州爱**有限公司、沈**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在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权的6.12%(查封价值人民币900万元)。苏州国发**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沈**在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6.12%。

本院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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