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8元、财产保全费4720元,两项合计10810元,由原告常州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