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甲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甲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末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姜*乙。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满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照顾,多次故意刁难,恶意中伤原告的父母。后携女儿回娘家居住,并阻挠原告对女儿的照料和探视。自2015年1月原、被告开始分居。期间,被告两次利用非法手段进入原告父母的房屋,损坏房屋内设施。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辩称,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姜**。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月,原告带着孩子回父母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12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请。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登记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天少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两年的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尊重,努力化解家庭矛盾,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姜*甲要求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