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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甲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章*乙与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甲诉称,婚后被告脾气不好,又欺骗原告,双方因此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住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不堪忍受精神上的压力与折磨,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双方确有矛盾,也确实为琐事发生过争执,但是因为原告家长干涉双方生活,被告也是为此发脾气,被告并未在原则性问题上欺骗过原告,双方的感情是好的,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11日生育一子徐**。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5年10月,原告住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徐**的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现有矛盾未能妥善解决导致了其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今后能以家庭为重,彼此能做到互相尊重与理解,多进行沟通与交流,尤其被告如能纠正脾气不好的缺点以取得原告的原谅,双方的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章*甲要求与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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